外籍漁工也想放特休假

    今年農曆兔年過年期間,許多漁船主因為要過年,所以漁船也跟著休息沒出港,因此很多船上的漁工不是外出休假,不然就是留守船上看管漁船。也因著放假休息,讓許多外籍漁工有時間靜下來開始思考,平時新事在港邊宣導培力的一些權益及法規,進而檢視自身是否受到法規的保障自身的權益。於是在過年期間許多外籍漁工,紛紛致電給新事專員,一起討論檢視自身的狀況,及解決困境可行的方式與管道。在諮詢的過程中,最常遇見的諮詢問題是,對於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年假計算方式,及如何向雇主索取特休年假。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但外籍漁工是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僱用之外籍勞工,是以定期契約為限,而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前述外籍勞工的契約期間為3年,從而該外籍勞工於工作滿6個月後之翌日仍在職者,取得3天特別休假之權利;於工作滿1年後之翌日日仍在職者,取得7天特別休假之權利;於工作滿2年後之翌日仍在職者,取得10天特別休假之權利;如其工作滿3年而雇主未予續約者,無庸再給與特別休假。在台工作時,當有轉換新的雇主時,其工作年資將重新計算,不能累加之前在前雇主工作的年資時間。

    向雇主申請自身的年假權益,是外籍漁工常常最大的問題及挑戰。由於外籍漁工受到勞基法保障,所以其工作年資所得到的年假就必須要依法規定來執行。可是在外籍漁工的工作生態中,由於海洋捕撈夜的工作時間特殊性,導致勞雇雙方對於年假的定義有落差,有時候沒出港,雇主讓漁工休息放假,雇主的認知放的是漁工的特休年假,但在漁工的認知是雇主給予的休息假。因此,新事在漁港邊總是向漁工宣導,要跟船主釐清所放的假,是否為船主給予的假還是特休的年假,雇主不能強迫漁工放特休年假,必須要雙方協商,且勞方同意才能算是休特休年假。

    許多外籍漁工常常等到合約快結束時,開始計算自己的特休年假,他們總是期待能夠將年假轉換成金錢來給付,往往都是失望的,因為雇主總是會說,每個月都有獎金,還要甚麼特休年假換錢。但是當漁工們打算用累積的特休年假返鄉探親時,卻只有放假但薪資卻沒有拿到,特休假成了所謂的無薪事假。所以,新事在培力外籍漁工有正確的法規權益認知時,會讓漁工了解法規所規定的意義,以及依照法規真正該得有的權益,之後再請服務的仲介去協助溝通協調。當協調結果不如預期無法接受時,還可以透過勞動部的申訴管道來協助再次協調,讓外籍漁工自身的權益受到保障,同時也了解到在台灣工作是有法規來保障其權益的。

長期以來漁工一直是被外界忽視的一群,2017年開始新事中心走近這一群海上兄弟,除了生活關懷,更實際解決他們遇到的法規、薪資、職災、醫療、轉換雇主、人口販運等問題,深入24個漁港,實地解決外籍漁工的困難,也看到因語言的隔閡,大多數漁工不知自身權益也不知如何求助,忍受著嚴苛的勞動環境,辛苦工作、收入微薄,是沒有被保護的一群人,祈盼您的捐助,一起深度陪伴,讓服務深耕,成為外籍漁工的守護者,請按下我要捐款」或電洽(02)2397-1933 #122 ,感謝您的響應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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