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影響或是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是否該正常給付薪水給外籍漁工?
◆ 依據現行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二類型。《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分國籍,均有該法之適用。「境內僱用」之漁船船員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
◆因此境內聘雇之外籍漁工在依照雇主指示下未出海捕魚,雇主依舊要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喔!
2.108.5.23勞動部公告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是否漁工工作時間就任由雇主安排?
◆漁工的海上工作有其特殊性,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適用對象只是因應其漁撈作業之特性給予工時彈性,並非沒有上限,如果超過勞雇雙方約定好且經縣市政府核備過的正常工時,雇主仍要照實發加班費。
補充:
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項,漁工的工時應由漁工與雇主以書面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該約定的工時應參考勞基法所規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亦即按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漁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就算依照同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雇主在經工會同意後(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且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或是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故如雇主安排給漁工的工時超過正常工時,不僅雇主仍要照實發放加班費,且每天與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仍有一定上限。
3.移工請假回國期間,在母國發生緊急狀況需立即就醫時,回台後是否可以請領國內健康保險給付?
◆移工請假回國時,健保依舊持續繳納沒有中斷,在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須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可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站下載)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補充:
雖然在國外就醫,回國後申請核退有時間限制(急診或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依法是不可受理),但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4.外籍漁工和廠工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以2020年為例,外籍漁工和廠工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工資約$793元(月薪$23,800/30=793.333……),公式為(當年最低基本工資月薪÷30天)。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漁工或廠工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漁工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工資。以上工資及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基法修改而改變。
◆另外因為外籍漁工和廠工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漁工或廠工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且於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若改為在不同雇主處工作或未於3個月內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其特別休假天數則須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工資,外籍漁工和廠工可投訴當地勞工局或在機場投訴,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