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算職災?

只要符合以下一種以上的定義,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

1.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

只要符合以下原因其一,即符合第一種定義

A.業務起因性
是指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

B.業務遂行性
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無論是否正在從事工作,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之情形,即具職務遂行性。

2.因工作導致職業病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 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職安法細則§6款))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安法§2/5款)

3.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需考量重點:「時間」、「路線」、「目的地」、「合法行為」

★有以下狀況,不算職業傷害:

  •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
  •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 闖越鐵路平交道。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