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遠洋漁船銪富號壓榨外籍漁工,工作15個月未給薪、強迫勞動,人權團體:需通案檢討

漁工服務

(圖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提供)上下游媒體報導連結

上下游記者:孫維揚

擷錄內文: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社工督導李正新說明,台灣外籍勞工的工作糾紛,多為積欠薪資、協商不給付等,雇主不落實工作契約的情況。而針對遠洋漁船勞資糾紛,政府多只是榮譽與信用警告、少直接開罰,嚴重事件雖可能撤銷漁船登記證,資方也可透過更換不同的漁船負責人,快速恢復營運,嚇阻力道不足。

李正新指出,只要遠洋漁船公司行號登記於台灣,沒有履行合約支付給外籍漁工薪資,據《民法》第 233 條規定,不僅要負起歸還薪資,還應支付延遲利息。

他強烈建議台灣在法規上新增違反契約雇主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利協助受害漁工時能讓他們獲得更多賠償,較能用賠款遏止加害人再犯。

相關報導:yahoo新聞(link is external)今日新聞(link is external)公民行動(link is external)中央廣播電台(link is external)focus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