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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漁工服務
        2019年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獲得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的支持,開始執行位於基隆市及新北市數個漁港的外籍漁工行動服務計畫。 本計畫的目的是期待在外籍漁工這個國際性的社群當
  • 漁工安全宣導
    108年4月在基隆漁港不幸發生了職災事件,一位大陸籍漁工,受聘於台籍漁船擔任大副,據該船船長告知,當天早上大副獨自一人進入冷凍艙清洗冷凍庫,因作業期間未發覺有管線破裂導致氨氣(AMONNIA)外洩,

資訊與活動

在移工服務的實務現場,新事處理的不僅是薪資爭議或職災補償,更多時候,我們是在修補那些被距離與寂寞磨損的人際關係。 寒冬的漁港,鹹澀的海風夾帶著船隻進港的引擎聲,這是許多台灣漁船上的異鄉人,日常生活的背景音。對大多數人而言,這裡只是勞動的現場,但對於社工來說,每一艘靠岸的漁船背後,都牽動著數千公里外的家庭希望。
中台灣的漁港,冬夜的海風總是夾雜著厚重的濕氣與魚腥味,那是阿漢最熟悉的味道。每當漁船靠岸,他拖著疲憊的身軀踏上碼頭,第一件事就是掏出手機,確認太太阿蒂有沒有傳來訊息。五年前,兩人在印尼老家結婚,一年後生了女兒,看著襁褓中那雙圓滾滾大眼睛的女兒,夫妻倆心裡既是甜蜜又是酸澀。為了給女兒一個更好的家,他們決定忍痛把孩子託給阿漢的父母帶養,雙雙來到台灣打拼。
2025年歲末,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與一群來自亞太地區的Magis青年,相約走進北海岸漁港。不僅希望深入了解台灣漁業,更期待在港邊的人文風景中,看見外籍漁工的身影,並嘗試與他們互動。透過關心與交流,了解他們在台灣的工作與生活狀況,讓這段旅程不只是走訪,更是一場溫暖的連結。
12 月 21 日,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的同工特別前往「野柳漁港」,進行一場冬衣送暖行動。 提到野柳,許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是野柳地質公園、女王頭,以及絡繹不絕的觀光人潮;但在這片北海岸的風景背後,也有一群外籍漁工,日復一日地在這裡生活、工作,用雙手撐起台灣的漁業與餐桌。
2025 新事外籍漁工送暖行動第九年紀實                                                &

常見問題

外籍漁工和廠工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以2020年為例,外籍漁工和廠工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工資約$793元(月薪$23,800/30=793.333……),公式為(當年最低基本工資月薪÷30天)。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漁工或廠工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漁工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工資。以上工資及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基法修改而改變。
  • 另外因為外籍漁工和廠工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漁工或廠工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且於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若改為在不同雇主處工作或未於3個月內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其特別休假天數則須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工資,外籍漁工和廠工可投訴當地勞工局或在機場投訴,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108.5.23勞動部公告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是否漁工工作時間就任由雇主安排?

漁工的海上工作有其特殊性,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適用對象只是因應其漁撈作業之特性給予工時彈性,並非沒有上限,如果超過勞雇雙方約定好且經縣市政府核備過的正常工時,雇主仍要照實發加班費。

補充:

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項,漁工的工時應由漁工與雇主以書面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該約定的工時應參考勞基法所規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亦即按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漁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就算依照同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雇主在經工會同意後(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且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或是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故如雇主安排給漁工的工時超過正常工時,不僅雇主仍要照實發放加班費,且每天與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仍有一定上限。

1.在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影響或是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是否該正常給付薪水給外籍漁工?
  • 依據現行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二類型。《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分國籍,均有該法之適用。「境內僱用」之漁船船員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
  • 因此境內聘雇之外籍漁工在依照雇主指示下未出海捕魚,雇主依舊要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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