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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即將屆滿12年或14年的移工,雇主得申請延長一年聘僱

勞動部公告6月15日起,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暫緩移工轉換及雇主接續聘僱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