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漁民安全措施

  • 108年9月,在新北某漁港發生了一件漁船起火意外,漁船的船艙突然起火,造成一名本國籍船東當場嗆死,另一名菲籍輪機長嗆傷,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救治。當時船艙底部一度持續悶燒,在火勢撲滅後,經過清查確認船上已無人員受困,而起火原因正由消防單位及海巡人員調查當中。

當船上發生火災時,船員的生命必然面臨極大的危險,所以船上的消防設備一定要齊備。當然救火不如防火,要定時舉行消防演練,讓船上的工作人員熟悉逃生路線及逃生方法。還有,平時就要經常練習消防器材的操作,在火災發生的當下,正確使用滅火器材,才能使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當船上發生火災時,若是已經無法自行撲滅,就應該要先保護自己,並迅速離開現場,千萬不要勉強滅火,以致因此而失去了生命。

以下是船上應檢視是否設置的消防安全措施或設備:

1.滅火器

2.救生衣及救生圈

3.船艙的通風設備 

4.火災偵測警報系統

5.緊急醫療救護包

 

  • 漁工從事海上作業時,雇主具有提供必要安全設施以保護漁工、船員安全的責任

在漁工的工作環境中,常可以聽到雇主表示穿上救生衣後動作會變遲鈍,而不讓漁工在工作時穿著救生衣、或準備其他救生設備,然而,因安全防護措施不足而造成的工安意外卻是層出不窮。在漁港,可見到海巡署官員行走在岸上時全程著用救生衣,在海上勞動的漁工們卻沒有救生衣可穿。到底雇主們的說法合不合理?

根據法規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

以及國際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漁撈工作公約第8條:「漁船船東對保證向船長提供為遵守本公約的義務所必要的資源和設備負有總體責任。船長負責船上漁民的安全和船舶的安全作業,包括提供監督,從而保證漁民盡可能在最好的安全和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也就是說,雇主具有提供必要安全設施以保護漁工、船員安全的責任!而常見安全措施清單如下:救生衣、救生圈、雨衣、雨鞋、安全繩索、防割手套、滅火器、安全頭盔、急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