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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漁工服務
        2019年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獲得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的支持,開始執行位於基隆市及新北市數個漁港的外籍漁工行動服務計畫。 本計畫的目的是期待在外籍漁工這個國際性的社群當
  • 漁工安全宣導
    108年4月在基隆漁港不幸發生了職災事件,一位大陸籍漁工,受聘於台籍漁船擔任大副,據該船船長告知,當天早上大副獨自一人進入冷凍艙清洗冷凍庫,因作業期間未發覺有管線破裂導致氨氣(AMONNIA)外洩,

資訊與活動

站在北海岸的漁港邊,海風迎面吹來,除了柴油、鹽水與魚腥混在一起的重味,只要有漁船靠泊,站在岸上往甲板看,總能撞見那群剛靠港的異鄉面孔——他們的頭髮被海鹽黏得一綹一綹,眼神迎著岸上的日光,下意識地瞇起、躲開,渾身透著一股深沉疲憊。他們是一群從印尼、菲律賓及越南漂洋過海來的外籍漁工。
(圖為節錄自光啟社 TV 報導)光啟社 TV 媒體報導連結
當窗外的東北季風開始呼嘯,我們下意識縮起脖子、把大衣拉鍊拉到頂端,或是躲進室內捧著一杯熱茶時,請試著想像:如果現在把你拋上一艘在漆黑外海劇烈晃動的鐵皮漁船,四周是刺骨的狂風,夾帶著冰冷、刺鼻的鹽水一次次迎面潑在臉上,而你身上唯一的衣物,只是一件早已被海浪浸透的薄棉衫。 這不是想像,而是此刻正在台灣外海為我們捕撈魚鮮的外籍漁工們,每天長達十幾個小時所面臨的真實處境。
新事推動漁工心靈指引之路與全人支持新北市富基漁港外籍船員休憩中心祈禱室 (Mushola Thoriqul hidayah)於2026年10月9日舉行啟用典禮,由金山區漁會主辦,邀請農業部漁業署、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海巡署北部分署、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及在地各單位共同參與見證,長期投入外籍漁工權益與第一線服務網絡建構的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亦深度參與,當天由新事副主任出席並擔任全場主持。
炎熱的基隆八斗子漁港,碼頭邊停泊著整排遠洋與沿近海漁船,桅杆上的纜繩隨浪輕輕拍打船身。在漁工平時集會、休息的祈禱室前,一場結合環境永續與生活關懷的環保行動正熱鬧展開!
一九四八年,二次大戰剛結束,全球海運迅速復甦,各國船隻在公海上穿梭往來。但那時大家也漸漸看清一個殘酷的事實:海上最可怕的往往不是狂風巨浪,而是毫無章法與標準的混亂。沒有共同的航行規範,船沉了是人間悲劇;沒有勞動安全底線,船員的命就成了隨時可拋棄的耗材。為了不讓悲劇反覆上演,聯合國在日內瓦催生了國際海事組織,並將每年九月最後一個星期四定為「國際海事日」。

常見問題

外籍漁工和廠工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以2020年為例,外籍漁工和廠工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工資約$793元(月薪$23,800/30=793.333……),公式為(當年最低基本工資月薪÷30天)。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漁工或廠工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漁工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工資。以上工資及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基法修改而改變。
  • 另外因為外籍漁工和廠工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漁工或廠工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且於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若改為在不同雇主處工作或未於3個月內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其特別休假天數則須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工資,外籍漁工和廠工可投訴當地勞工局或在機場投訴,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108.5.23勞動部公告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是否漁工工作時間就任由雇主安排?

漁工的海上工作有其特殊性,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適用對象只是因應其漁撈作業之特性給予工時彈性,並非沒有上限,如果超過勞雇雙方約定好且經縣市政府核備過的正常工時,雇主仍要照實發加班費。

補充:

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項,漁工的工時應由漁工與雇主以書面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該約定的工時應參考勞基法所規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亦即按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漁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就算依照同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雇主在經工會同意後(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且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或是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故如雇主安排給漁工的工時超過正常工時,不僅雇主仍要照實發放加班費,且每天與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仍有一定上限。

1.在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影響或是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是否該正常給付薪水給外籍漁工?
  • 依據現行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二類型。《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分國籍,均有該法之適用。「境內僱用」之漁船船員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
  • 因此境內聘雇之外籍漁工在依照雇主指示下未出海捕魚,雇主依舊要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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