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的事?透過實例帶您瞭解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到新北市的某處漁港關懷漁工時,有位名叫阿義(化名)的印尼籍漁工告訴我們,他先前曾經透過同鄉的漁工朋友,知道了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但因為害羞不好意思打電話求助,所以當面提出要求,希望我們能夠幫忙。

阿義因為與原雇主工作合約已結束,希望仲介可以協助找尋新的雇主,但仲介卻不願意幫忙,就叫阿義自己找雇主。剛來到漁港時他只能靠自己詢問有沒有需要幫忙的漁船,至於吃、住,如果朋友沒有出海,便吃朋友提供的食物,睡在他們的船上。如果朋友出海了,他便睡在路邊,有一餐沒一餐的過日子。 

就這樣在漁港過了二十幾天,因為有位雇主曾經看過阿義主動幫他搬過幾次魚貨,覺得他工作十分勤勞,於是想雇用他,就請阿義與仲介聯絡,仲介向雇主表示若要聘用阿義要收兩萬元的買工費,雇主也同意了。但隔天仲介卻突然又改口說要加收兩千元,一共是兩萬兩千元,雇主很生氣,認為仲介出爾反爾,於是不想付錢。

因此阿義向我們求助,我們請他先打給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告知接聽人員相關狀況。阿義聯絡之後,1955請阿義先回仲介那邊,但阿義不想回去,所以新事的工作人員就協助阿義安置到庇護所,先解決吃住的問題,再協助阿義與仲介進行調解,最後終於順利解約,拿回廢聘函,並找到新的仲介與雇主。

勞動部指出,外勞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而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同時不得預收。

勞動部強調,仲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都將依法處所取仲介費用的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的處分,所以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針對雇主期滿續聘原外勞,仲介須協助雇主與外勞的勞動契約驗證,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協助雇主與外勞勞動契約驗證是屬於外勞來源國規定,是為雇主委託仲介申請引進或接續聘雇外勞必要程序之一,勞動契約驗證程序不因就服法第52條規定修正而有所改變,因此屬於「就業服務業務」,除驗證規費外,仲介不可向雇主或外勞收取因辦理勞動契約驗證的人事或交通費用。

因為外籍移工來台時每月都會支付仲介服務費,因此仲介原本就有義務在移工原合約結束後幫他尋找新雇主,而不需支付買工費及其他額外費用。若有問題想諮詢,除撥打1955專線外,也可向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尋求協助,我們一定會盡力幫忙哦!

長期以來漁工一直是被外界忽視的一群,2017年開始新事中心走近這一群海上兄弟,除了生活關懷,更實際解決他們遇到的法規、薪資、職災、醫療、轉換雇主、人口販運等問題,想他們所想、急他們所需。祈盼依靠大家的力量與支持,補足漁工服務經費550,000元的缺口,以持續走入這群不曾被關心過的弟兄們身上,喚起希望、散佈喜樂! 請點「我要捐款」或電洽(02)2397-1933 #122 秦小姐,感謝您的響應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