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問題難解!

勞基法第61條:「無論是原領工資、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請求權,自可以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小安1年多前在工作場所中不幸遭猛烈撞擊輾壓傷,導致雙腳粉碎性骨折。由於傷勢嚴重,到現在還需要持續回診、復健,需要用助行器走路。在受傷休養的期間,小安一向聽從公司安排,沒有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也沒有勞檢等動作,更沒有任何相關單位介入進行協助,導致小安現在想要了解自己的權益與求償,才驚覺訴訟時效竟然已經快要到了!

在尋找資料的過程中,小安無意間發現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的職災服務,於是與家人一起打電話向中心的社工求助。他雖然一心想要討回公道,但也害怕訴訟程序曠日廢時、證據薄弱,加上兩年期限將到,可能面臨要回去公司復工,一想到當時自己發生事故的場景,小安心裡就猛打退堂鼓……所以,小安向社工表示希望跟公司私下和解,不要再去公司了。那麼,到底私下和解好不好?

在新事的職災服務經驗中,絕對是不贊成私下和解的。在討論私下和解的時候需要注意非常多的細節!首先,勞資雙方的態度必須要是彼此有共識、有意和解的,如果其中一方只想敷衍了事或者只維護自己的利益,結果都很可能變成雙方都委屈,委屈還是其次,若是因為這樣還簽下條文不平等的和解書,就更是回天乏術!和解書的簽署,由於雙方都是成年人了,不管是任何情況下所簽署都已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但很多時候和解書起擬時內容草率、效力不完全,甚至有些條文對勞方不利,而當時沒有被解讀出來,一旦簽下去就算是打官司可能也救不回來的。

所以,建議勞資雙方多利用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的方式,即使雙方態度良好,也擬好了和解內容,都可以帶去勞資爭議調解讓委員們幫忙過目,列為會議記錄,不但保障和解內容的合法性,其實也是維護了雙方的權益。

而像小安這種訴訟期效又快到的案件,可能也等不到勞工局調解會議安排,其實自從勞動事件法上路,現在司法院已經有公開的「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範例(參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00-84569-433ad-1.html),讓民眾直接參考請求法院聲請進行勞動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就可以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適合訴訟時效快到期的案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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