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和廠工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以2020年為例,外籍漁工和廠工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工資約$793元(月薪$23,800/30=793.333……),公式為(當年最低基本工資月薪÷30天)。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漁工或廠工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漁工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工資。以上工資及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基法修改而改變。
- 另外因為外籍漁工和廠工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漁工或廠工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且於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若改為在不同雇主處工作或未於3個月內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其特別休假天數則須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工資,外籍漁工和廠工可投訴當地勞工局或在機場投訴,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