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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和廠工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以2020年為例,外籍漁工和廠工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工資約$793元(月薪$23,800/30=793.333……),公式為(當年最低基本工資月薪÷30天)。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漁工或廠工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漁工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工資。以上工資及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基法修改而改變。
  • 另外因為外籍漁工和廠工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漁工或廠工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且於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若改為在不同雇主處工作或未於3個月內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其特別休假天數則須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工資,外籍漁工和廠工可投訴當地勞工局或在機場投訴,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108.5.23勞動部公告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是否漁工工作時間就任由雇主安排?

漁工的海上工作有其特殊性,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適用對象只是因應其漁撈作業之特性給予工時彈性,並非沒有上限,如果超過勞雇雙方約定好且經縣市政府核備過的正常工時,雇主仍要照實發加班費。

補充:

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項,漁工的工時應由漁工與雇主以書面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該約定的工時應參考勞基法所規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亦即按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漁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就算依照同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雇主在經工會同意後(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且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或是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故如雇主安排給漁工的工時超過正常工時,不僅雇主仍要照實發放加班費,且每天與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仍有一定上限。

1.在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影響或是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是否該正常給付薪水給外籍漁工?

  • 依據現行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二類型。《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分國籍,均有該法之適用。「境內僱用」之漁船船員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
  • 因此境內聘雇之外籍漁工在依照雇主指示下未出海捕魚,雇主依舊要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喔!

漁港走讀中的跨文化交流與觀察—印尼醫學生交流團參訪紀錄

本次活動迎來了一組來自印尼的醫學系大學生交流團,他們來到位於基隆的八斗子漁港進行實地走讀,以深入了解在台工作的印尼外籍漁工的工作與生活狀況。活動由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的正新副主任親自帶領,並以中印雙語進行導覽,沿著漁港一路走訪,結合現場觀察與說明,協助學生從實務角度認識移工在台的處境。

未來醫療人才的實地學習,培養多元文化敏感度

2025年7月30日,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應輔仁大學醫學系的協助請求,與來自印尼醫學院的學生一同前往基隆市的八斗子漁港及附近的伊斯蘭祈禱室,進行一場實地參訪學習活動。

本次活動旨在讓學生們能夠親自觀察並深入了解外籍漁工的勞動環境、健康狀況及衛生條件。實地學習由李正新主任負責同步口譯與導覽,來自輔仁大學與印尼醫學院的二十多位學生共同參與了此次行程。

其實我們也喜歡乾淨

圖文/蘇培煊

有些人比較乾淨,有些人會比較邋遢,但沒有人是「不喜歡乾淨」的,只是每個人對邋遢的忍受程度不一樣。7月17日,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帶著一眾實習生來到基隆及新北市一帶的漁港進行日常探訪,讓實習生們了解漁工的日常。

「新事」主動走進異鄉人

在「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簡稱:新事)開始實習的第二天,就有機會跟負責漁工組的李正新副主任去拜訪了北部的幾個漁港。我們當天走訪了龍洞、澳底、鼻頭、南雅、深澳、潮鏡和八斗子七個漁港。在「新事」的協助下政府在漁港為漁工提供了祈禱室、洗澡間、衛生間;有的漁港只有洗澡間、衛生間;也有的漁港這些設施都沒有。「新事」還在和政府的協商中,藉著這些基本設施,「新事」希望幫助漁工維護其人性的基本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