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職災發生初期

重點1:不要拖

在職災發生後,很多時間點是要注意的,否則會嚴重影響自身的權益

(1) 3天的無故曠職

很多人職災後受傷住院會忘記請公傷假,多數雇主事後會用連續礦工三天來終止僱傭關係,雖然勞基法第13條有明確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此類種種爭議,還是經常發生 ; 倘若雇主不願承認職災,勞資雙方尚有爭議,可先請病假,等爭議解除後,再將病假轉為公傷假,領取應得工資。

(2) 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

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會涉及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因此上述的刑事告訴,是職災勞工以刑逼民有力的優勢,從職災發生開始起算6個月內,請盡速提起刑事告訴,以確保自身權益。

(3) 2年的民事告訴期

發生職業災害,會產生職災補償及賠償金額上的爭議,或是雇主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到職災勞工的權利,要負起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故從職災發生開始起算2年內,請務必注意民事告訴期間。

(4) 5年的勞保給付申請期限

職災勞工領取勞工保險給付的權利,從職災發生日及職業病確診日始為可領取日起算,須在五年內申請,超過五年而不申請職災勞保給付,申請的權利就喪失。

重點2:即時搜証

在法律上,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如有過失須負起刑事跟民事上的責任,但時常會出現「雙方僱傭關係不存在」、「雙方對受傷過程有爭議」或「職災原因是勞工的疏失」等問題,往往勞工手上現有的資料本就稀少,尤其是遇到層層轉包的承攬關係,更是無法證明事實為何;所以在職災發生後,建議勞工立即著手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不會造成後續爭議,甚至最後尋求司法訴訟時,可以有充足的證據能夠站得住腳。

(1)聯絡職業安全署要求「勞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但通常雇主為了逃避責任,或者是擔心勞動檢查單位前來調查,而未盡到通報的責任,因此職災勞工可以致電到勞動檢查單位,詢問雇主是否通報此次職災案件,若無通報則可用陳情或檢舉方式,請勞動檢查單位前往調查。  勞動檢查單位如下:

1. 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轄區為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連江縣等轄區事業單位(注:其中新北市與桃園市部分,分別自104年7月1日及108年1月1日起開始擴大授權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及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執行部分勞動檢查業務,授權範圍詳列如下。)電話:02-89956700

2.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轄區為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轄區事業單位(注:其中台中市部分自109年1月1日起擴大授權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執行部分勞動檢查業務,授權範圍詳列如下。)電話:04-22550633

3.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轄區為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嘉義市,台南市,金門縣等轄區事業單位(注:原高雄縣部分自102年1月11日起授權高雄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執行勞動檢查業務;另台南市部分自108年8月7日起授權台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部分勞動檢查業務,授權範圍詳列如下。電話:07-2354861 

4.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電話:02-23086101

5.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電話:02-22523299    

6.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電話:03-3323606

7. 台中市勞動檢查處,電話:04-22289111

8. 台南市職安健康處,電話:06-2150806

9. 高雄市勞動檢查處,電話:07-7336959 

10.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第四組勞動檢查科),電話:07-3611212

11.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電話:03-5773311

12.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電話:04-25658588

13.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電話:06-5051001

(2)報警蒐證:

發生職業傷害並非一定要報警,但若當下報警的話,警消人員會至現場協助罹災者受傷處理,並簡單了解現場狀況,故當下即有第一手現場資料的保留,但真正的職業災害責任歸屬依舊是由勞動檢查單位進行。

而較容易有爭議的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為車禍,建議報警處理為佳,以免事後跟車禍第三者有不同意見之爭議,而導致職災認定上的問題。

(3)勞僱關係証據

        證明職災勞工跟雇主勞僱關係的存在,關係存在,才會有賠償跟補償責任

A.薪資證明(ex:薪資條、薪水袋、匯款記錄)

B.勞雇關係證明(ex:打卡記錄、勞動合約)

C.勞保明細

D.任何可以證明僱用關係存在的證據

(4)事故現場證據

證明職災勞工跟雇主勞僱關係的存在,關係存在,才會有賠償跟補償責任

A.意外地點、傷者照片

B.警局備案資料

C.勞動檢查報告

D.目擊者供詞

E.任何可以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

(5)醫療相關證據

證明受傷情形、程度、醫療費用、需休養天數、需補償/賠償金額。

A.診斷證明書

B.醫療與職災相關費用收據

C.失能證明

D.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