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些工作不能做? 許可外工作的那條線

過去我們曾在電視新聞上看到名人因為將看護當作幫傭使喚,要求陪他們逛街、買菜,甚至幫他們提重物等而遭到罰款,你知道這是為什麼嗎?這是因為看護的工作內容主要為「照顧」受看護人,而幫傭則是負責「家事服務」,工作內容是完全不一樣,不能任意調整的。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如指派合法聘用的家庭看護工、廠工至市場、農地、店面協助,或工廠合法聘用的廠工至雇主家中協助大掃除,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在現實生活中,台灣人不乏有認為自己花錢就是大爺、愛貪小便宜的人們,經常覺得自己花了錢就一定要物超所值,將看護或幫佣的功能用得淋漓盡致,比起把移工們當作補充人力,更多是將他們是做買來的商品。這個現象不只出現在在家庭工作的看護工和幫傭身上,也經常出現在在漁港工作的外籍漁工身上,有漁工指出,捕魚時常會有淡旺季之分,旺季的時候他們必須長時間在海上工作、沒有太多自己的休息時間,哪怕是放假或沒出海的日子,雇主也會要他們幫忙修理機械、待在船上顧船,而這些都屬於許可外工作,因為當初雇主申請的工作項目就是捕魚,除了捕魚外的工作內容都屬非法,是必須開罰的。

曾經有位漁工向我們詢問,遇到淡季時,雇主會要他們到雇主朋友的船上幫忙雜事,這是可以的嗎?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也就是說,移工只能為自己的雇主工作,雇主不能將移工們當做物品一樣,隨意「借」給朋友使用,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如未經許可即聘僱外國人,將核處15萬至75萬罰鍰。漁工又問了,如果雇主給他幾仟塊,問他願不願意另外做其他工作,他接受了,會觸法嗎?站在法律的角度,答案是肯定的,不管雙方私下怎麼去溝通,當初簽工作契約時沒有提到的工作內容,就是不合法的,而在這裡,不管是付錢的雇主,或是收錢的移工都是需要受罰的。對於雇主,會依規定罰款;對於漁工,則是會因為違反法律而遭到遣返,是非常不值得的。因此聘用外籍勞工者,不可指派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或「商借」給他人使用,造成「合法引進、非法使用」之情事。

最後,這名漁工選擇遵守法律規範,拒絕了雇主要他做許可外工作,以及要他到朋友船上工作的要求,如此一來,雇主便沒有了要他留下來繼續工作的想法,雙方解除工作契約,漁工回到自己的國家生活。在我聽來,這是一件無奈又現實的事。

無論如何,新事仍然會持續的服務移工及漁工,給予直接關懷與服務,並持續研究相關議題,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與我們攜手看見問題、付出關懷與伸出援手幫助處境脆弱的移工們。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是一個致力於關懷職場弱勢者的社會服務機構,戮力促進資源分享的共好社會,長期致力於移工樂活並長者安養,共構移工、雇主和諧社會,幫助社會上受到剝削、不公正對待的弱小族群,邀請您一起成為他們的守護者,幫助這些無能為力的人走出困境、獲得援助,請按下我要捐款」或電洽(02)2397-1933 #122 秦小姐,感謝您的響應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