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與活動

「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公民社會期中檢討」記者會

外籍漁工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歷史,從早期遠洋漁業缺工,當時透過所謂境外聘僱方式,來滿足人力需求,到後來沿近海漁業,也開始面臨缺工的狀況,當時其他產業也面臨同樣困境,因此,台灣政府在1992年,制定頒布就業服務法,透過該法聘僱引進外籍移工,在沿近海漁業所引進的外籍漁工,俗稱境內聘僱外籍漁工,至今已經超過三十年以上。

陽光的陰影

文/梁睿文  炎炎夏日,明朗的太陽高掛於晴空之上,人們好似沒有冷氣就難以過活。但對於曝曬在烈日之下的外籍漁工來說,他們的工作環境卻是與清爽、涼快等字眼絕緣的。

漁工艱苦談

文/俞智桓 有機會跟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正新督導到漁港去外展服務,包括深澳漁港、長潭里漁港、八斗子漁港和正濱漁港。這趟旅程不僅讓我更了解了台灣漁業的現況,也讓我親身體驗了漁工們辛勞的生活環境。 首先,我們造訪了深澳漁港,這是一座主要用於近海漁業的第二類漁港。在漁港附近,我們看到許多漁船正在進出港口,繁忙的景象讓人印象深刻。

良好待遇下的利刃

人們轉換工作會有不同的理由,像是想追求更好的發展空間、現在的工作內容或環境與預期不符等,但就業服務法規定漁工、看護工等外籍移工,在轉換雇主或工作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使以下既定印象越來越鮮明:「如果雇主沒有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證件和錢、沒有要求許可外工作,吃、住都有提供,移工也有個人生活空間,薪水也調高不少,應該沒什麼問題了吧?」但真的是如此嗎?待遇合理即可嗎?

司法調查下的人權

近日北海岸有一艘小雜貨輪,被查獲走私商品,查緝單位要求船需停靠當地海巡署檢查所岸邊,配合案件調查。該船上有八位外籍船員,船東疑似是台籍人士,此案檢察官考慮外籍船員自述不知情,且輪船上各裝箱的內容物確實較雜,加上物品相關文件外籍船員未必能觸及,不同以往將船員列為犯罪嫌疑人或共犯,而是列為證人身分,須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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